(二)选区内一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80名以下的,与其他律师事务所组成联合选举小组,联合选举小组按照80:1的比例以选举1-10名代表的律师基数为单位组成。
(三)选区内执业律师总数不足80名的,应组成1个选举小组,选举1名律师代表。
第十二条 各选举小组的选举工作由选区选举委员会主持,各选举小组因选举工作发生的争议,由选区选举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
第十三条 第八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人数应比应选代表人数多1-5人。
第十四条 各选举小组代表候选人要充分酝酿,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本选举小组律师的意见。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应由本人自荐、并经律师事务所或组织推荐产生。推荐函应使用北京市律师协会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制作的统一格式。
独立选举小组可独立推荐。
联合选举小组至少应有2家以上(含2家)律师事务所推荐,但每家律师事务所只能推荐1名候选人。
第十五条 选区选举委员会通过下列程序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一)候选人提名人选报北京市律师协会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
(二)候选人提名人选征求选举小组律师及相关部门的意见;
(三)优先考虑下列条件确定候选人名单:
1、在所在律师事务所及本选区会员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代表性;
2、严格遵守行政及行业管理规定,认真履行会员义务;
3、积极参加律师协会及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公益活动。
(四)必要时可组织预选。
第十六条 正式候选人名单确定后,应报北京市律师协会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十七条 候选人产生后,选区选举委员会应于选举日3个工作日以前按姓名笔画在组成选举小组的各律师事务所张榜公布候选人名单及简历。
第十八条 选区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日的3个工作日以前在组成选举小组的各律师事务所张榜公布选举时间和地点。
第十九条 选举可以采取以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