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北京市律师协会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并解释有关第八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的原则、办法及程序规定;
(二)指导和监督各选区选举委员会的工作;
(三)制作选票、投票委托书、候选人推荐函等文本格式;
(四)解答有关选举工作的咨询;
(五)受理选举工作中的来信来访;
(六)负责有关选举资料的收集、整理、上报和归档;
(七)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全市以北京市所辖18个区(县)为单位划分选区,在区(县)司法局的监督、指导下成立选区选举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本选区第八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选区选举委员会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成员由会员代表、北京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 ,并推选1人主持工作。选区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成为代表候选人。选区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应报北京市律师协会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 选区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选区第八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北京市律师协会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备案;
(二)组织产生候选人并公布候选人名单;
(三)公布选举日期;
(四)组织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五)向北京市律师协会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报告选区选举结果;
(六)办理本选区代表选举中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第八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一)按照北京市执业律师总数的80:1的比例确定代表名额。
(二)不足80名执业律师的选区,至少应有1名代表。
(三)公司律师、公职律师按照80:1的比例单独确定代表名额。
(四)各选区代表名额以辖区2008年12月31日前在北京市律师协会登记注册的执业律师人数为基数,由北京市律师协会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确定。
第十一条 每个选区由选举委员会根据律师事务所人数、地理位置等条件划分若干选举小组选举代表,选举小组的划分规则是:
(一)选区内一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含专、兼职律师)在80名以上的(含80名,下同),可以成立独立选举小组,按照既定比例选举律师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