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发布《第八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的通知
(2009年2月5日)
各律师事务所:
2009年2月5日,第七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第八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现予公布施行。
附件:《第八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
第八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
(2009年2月5日第七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完善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选举制度,规范第八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根据《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八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从北京市律师协会的个人会员中选举产生。
第三条 凡在2008年12月31日前依法取得北京市司法局颁发的《律师执业证》,在北京市律师协会登记注册的执业律师,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成为第八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
(一)拥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履行会员义务;
(三)品行良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未因执业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及行业纪律惩戒,且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四)关注北京律师行业发展,具有无私的奉献精神,热心律师行业公益活动;
(五)本人自愿;
(六)身体健康。
第四条 第八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应坚持平等、公开、民主的原则。
第五条 第八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应具有广泛性,适当考虑不同年龄、不同性别、不同规模律师事务所以及为北京律师行业做出贡献的律师代表。
第六条 北京市律师协会成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在北京市司法局的监督、指导下,负责第八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会长会议提名、经理事会通过产生。
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北京市律师协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