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燃煤脱硫设施二氧化硫减排核查核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甘环发〔2009〕6号)
各市州环保局及甘肃矿区环保局、各有关电力企业:
现将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燃煤脱硫设施二氧化硫减排核查核算工作的通知》(环办[2009]8号)转发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有关电力企业要严格按照省环保局、省经委、省物价局、兰州电监办《关于加快推进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设施建设及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甘环发[2008]15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切实加强对已建成脱硫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脱硫设施的正常运行。
二、定期上报燃煤电厂节能减排调度报表。各有关电力企业要按照兰州电监办、省环保局《关于开展火电行业节能减排统计监管工作的通知》(兰电监办[2008]114号)要求,必须按月向兰州电监办报送本企业有关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报表,由兰州电监办汇总后,作为国家污染减排核查工作的依据。
三、各市州环保局及矿区环保局和有关电力企业要严格按照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燃煤脱硫设施二氧化硫减排核查核算工作的通知》(环办[2009]8号)和省上相关部门的要求,全面核查辖区内或所属企业的燃煤脱硫设施,逐一制定整改方法,确保在3月底前完成脱硫设备运行台帐、加装旁路烟道烟气温度和流量采样装置、完善DCS系统等整改任务。
四、各级环境监察支队至少每月、环境监察大队至少每周对燃煤电厂等相关企业脱硫设施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完善监察基础档案,严格设施停运报告审批制度,认真做好自动在线监控设备比对监测和验收工作。
五、各市州环保局及矿区环保局和有关电力企业要严格按照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燃煤发电企业环境监管的通知》(甘环发[2009]19号)文件要求,务于2月13日前将现场督促检查及企业整改情况上报省环保局。
附件:
关于加强燃煤脱硫设施二氧化硫减排核查核算工作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