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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做好开发性金融支持流通业发展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做好开发性金融支持流通业发展工作的通知
(川商改〔2009〕5号)


各市(州)商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加快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扩大消费,增加就业,近期,商务部与国家开发行联合下发了《国家开发银行商务部关于运用开发性金融做好扩大内需、拉动消费工作的通知》(开行发〔2009〕4号)。根据文件精神,商务部将与国家开发行积极配合,进一步加大对流通领域贷款业务的推动。为争取开发性金融支持我省流通业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重点。根据开行发〔2009〕4号文精神,商务部和国家开发银行将积极支持一批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发展前景好的商品批发市场和流通企业。重点支持具有区域和专业领域竞争优势的大中型商品批发市场和流通企业;具有较强辐射能力的物流园区以及发展势头好、有潜力的中小型流通企业(详见附件1)。

  二、搞好调查。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流通业的重点项目进行摸底调查,摸清情况。

  三、加强指导。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符合开发性金融支持方向的项目,结合当前扩大消费有关政策措施和各地流通业发展重点,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服务,认真指导项目实施单位了解熟悉开发行贷款政策和有关规定,按照《国家开发银行流通项目贷款有关要求》(附件1),准备相关申报材料。

  四、认真推荐。根据项目实施主体的材料准备情况及项目成熟度,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筛选并出具推荐意见后将报省厅。省国资委管辖的有关流通企业项目请省国资委出具推荐意见。既做到重点领域重点项目不遗漏,符合条件的项目不漏报;又将有限的资源用于重点支持项目上。我厅将会同省开发行分批选择部分成熟项目向商务部和国家开发行重点推荐,并跟踪协调,争取落实。

  项目可分批报送。2009年首批项目请于2月27日前报送。届时,请各地将汇总的《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推荐表》(附件2)和项目实施主体相关申请材料一并报省厅(根据项目所涉及的内容,按省厅处室职责,请分别报商改处、市建处和市运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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