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
(川经环资〔2009〕29号)
各市(州)经委:
近年来,国家下达我省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不断增多。为确保国家投资项目建设质量和国家资金安全,按照国家和省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招投标有关工作重申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不断加强学习,快速提高业务水平
各市(州)经委和项目承担企业要切实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中共四川省纪委、四川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违纪违法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川纪发〔2004〕25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监察厅关于严格执行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制度的通知》(川发改政策〔2005〕158号)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文件的学习和研究,通过培训和专家指导等方式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快速适应新的工作要求,做好招标投标的监督指导工作。
二、进一步规范招投标管理,切实做到七个“严格”
(一)严格规范招标程序。根据有关规定,凡经国家核准招标项目的招标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发布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公告(委托招标适用)、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签订招标代理合同、制定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发出投标邀请书)、开标评标、评标报告及评标结果公示、定标、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任何单位不得随意简化招标程序。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或简化招标程序的,招标结果一律无效。
(二)严格规范招标备案。各项目承担企业(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将上述招标程序中涉及的所有材料逐级、逐项上报备案审查。按照属地化原则,各项目所在地市(州)经委负责对招标程序和招标技术方案的合法性进行初步审查,并出具明确的书面审查意见后转报我委备案审查。经我委备案审查后,方可发布比选或招标公告。未经我委备案审查的招标、比选,其招标或比选结果一律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