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健全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要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汇报,亲自主持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分管负责同志,要集中精力,切实做好具体工作;其他班子成员要自觉担负起分管部门、科室的消防安全责任。各地、各单位要认真研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明确各部门、各岗位及相关人员的消防安全职责和任务。要在本地、本单位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把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岗位、每一个环节、每一个人员,确保消防工作万无一失。
(三)加大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各地、各单位要强化隐患就是事故的意识,切实加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力度,着力构建火灾隐患排查整改长效机制。要对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
卫生部制定的《医疗机构基础设施消防安全规范》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自查和整改活动,确保消防安全符合有关法规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并做好检查和整改记录存档备查。要建立和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度和挂牌督办制度,对重大火灾隐患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督办,并指定专人加强监管监控,严防事故发生。二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要坚持每日防火巡查制度,明确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并做好巡查记录。要切实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医疗机构等公共场所,不得批准。
(四)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单位特别是二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要紧密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订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充分利用内部报刊、网络、广播、宣传栏、电子显示屏等载体,普及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切实增强广大干部职工以及前来就诊的患者及其家属的消防安全意识,使他们重视和了解并自觉主动地配合做好消防工作。各医疗单位每半年、各卫生单位每年要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或培训,提高干部职工的自防自救能力,切实做到“四懂、四会”。
(五)进一步提高灭火救援能力。各医疗卫生单位要研究制订详细、具体、操作性强的灭火救援应急预案,明确职责分工和任务要求,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不断完善。二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要组建专职或义务消防队伍,加强灭火救援装备和设备建设,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演练,确保关键时刻拉得出、用得上、打得赢。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要积极参与组织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和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