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保障大冬会期间空气环境质量的通告
(哈政发法字[2009]2号)
为进一步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大冬会举办成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保障大冬会期间(自2009年2月1日起至2月28日止)空气环境质量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重点烟尘污染排放工业企业,应当采取调整检修时间、压缩燃煤量、强化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等措施,在确保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减少烟尘排放总量30%。
二、供暖单位燃煤锅炉,应当采取使用助燃剂、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等措施,在确保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减少烟尘排放。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根据锅炉型号,使用洁净煤技术产品,最大限度地降低烟尘排放浓度,削减烟尘排放总量。
三、宾馆、酒店、洗浴、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非工业燃煤生产锅炉,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烟尘稳定达标排放;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责令限期治理。
四、严禁市场摊区、临街店铺、商亭散烧原煤,严禁露天烧烤食品。
五、在本市部分区域道路,对机动车实施交通临时措施(具体规定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另行发布)。
禁止尾气超标排放的机动车上路行驶。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环境保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七、本通告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二OO九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