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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灾后重建项目行政审批的指导意见

  3、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适用备案制管理的灾后重建企业投资项目,项目业主按《成都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要求向发改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二)规范管理权限、简化办事手续

  1、规范灾后重建项目管理权限

  纳入国家和省灾后重建规划的建设项目,除国家、省和市明确规定及需市平衡外部条件外,投资管理权限原则上下放到区(市)县。具体管理权限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扩大区(市)县管理权限目录〉的通知》(成府发[2007]65号)和四川省发改委《关于规范灾后重建项目管理权限的通知》(川发改投资[2008]590号)执行。

  2、优化办事流程,压缩办事时限

  鉴于灾后重建项目时间紧、任务重、要求急的实际,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凡属成都市管理权限内纳入国家和省灾后重建规划的灾后重建项目,一律按重点项目实行VIP一站式服务,认真落实服务承诺制,优化办事流程,压缩各项事项办理时限。

  (三)密切协作,加快推进灾后重建项目前期工作

  对已纳入国家和省灾后重建规划的项目,发改部门要主动配合当地国土、规划、环保等部门,完善项目相关前期手续,尽快落实审批或核准条件。

  二、建设项目土地管理

  (一)简化用地报征手续。对灾后重建用地的报征工作按照国家、省、市出台的相关政策,简化项目征地涉及的听证等程序,对重灾区的灾后重建用地报征全部进入 “绿色通道”,采取由区(市)县直报省国土资源厅的方式上报,减少项目审批时间。同时,积极深入挖潜,进一步盘活存量和闲置土地,保障重建发展用地。

  (二)采取挂帐方式解决耕地占补平衡。重灾区灾后重建报征没有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采取挂帐方式解决,在三年内归还挂帐的占补平衡指标。

  (三)进一步减免税费。对受灾地区为安置受灾群众新建各类安置住房及非地震受灾区为安置受灾群众新建各类安置住房,受灾地区的行政机关、学校等事业单位、各类企业、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等单位因地震造成房屋倒塌、毁损,需要在原地区进行重建或迁至异地重建的,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收入。对受灾严重的都江堰、彭州、崇州、大邑县的征地按相关规定减免征地管理费。

  三、建设项目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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