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灾后重建项目行政审批的指导意见
(成建委发[2009]58号)
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大邑县建设局、发改委、国土局、规划局:
为进一步简化灾后重建项目行政审批(含核准和备案)工作,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事手续、提高行政效能,按照《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规定,经市政府领导同意,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建设项目管理
(一)区分灾后重建项目投资性质,实行分类管理
按照现行投资管理体制,发改部门对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由经委负责)区分投资主体,分别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或备案制管理。
1、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灾后重建政府投资项目(含对口支援项目)实行审批管理,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概算审批三个管理阶段。
(1)项目建议书审批阶段:发改部门根据项目业主报送的项目立项申请、项目资金来源落实材料、项目建议书等申报材料审查批复项目建议书。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项目业主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在取得规划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后,向发改部门报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发改部门委托评审机构评估论证后审批。先期已取得规划、用地和环评审批文件的政府投资项目,可实行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合并审批。
(3)项目综合概算审查批复阶段:项目业主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在项目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复后,向发改部门报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综合概算,经发改部门委托评审机构评估论证后审批。
2、企业投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纳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的灾后重建企业投资项目以及外商投资项目一律实行核准制,项目业主在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后,按规定向发改部门提交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申请材料,由发改部门按《成都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成都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审查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