㈣具备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经所在市的区(市、县)卫生和人口计生部门许可,开展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流产术(含药物流产)、引产术。
㈤按规定向人口计生部门报告和反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信息。
三、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能力建设
㈠合理规划设置专业科室。没有独立设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街道办事处,应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已经设立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服务覆盖不到的地方,可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设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承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职能,确保社区居民和流动人口能够就近、就便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应独立设置,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在妇幼保健科(室)加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的牌子。
㈡加强人员配备和技能培训。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岗位,根据需要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技术人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选派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扎实的医师和护士参加相应的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在规定的岗位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鼓励和组织大中型医院、妇幼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服务。
㈢完善服务设施。承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划定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业务用房,按照国家计生委《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等有关文件的规定,配置开展服务所必需的设备和设施,并做好服务过程的私密保护。
㈣健全服务管理制度。承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建章立制,完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相关制度要装订成册并上墙公示。包括:保证育龄群众受术者安全和服务质量的各项规章制度;消毒、抢救、转诊等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行为准则、技术操作常规、规程及有关卫生技术标准等;药、械管理制度等。
四、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支持与保障机制
㈠严格准入管理。拟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经所在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向区(市、县)人口计生部门提出申请。人口计生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机构作出准予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批复,核定服务项目,并在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加挂“计划生育服务站”的牌子。经核准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名单及其服务项目应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并同时向市级卫生、人口计生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