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通知
(鲁卫妇社发〔2009〕2号)
各市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功能,提高社区居民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可及性,确保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普遍享有安全、有效、便捷的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服务,推动全省低生育水平的稳定和人口计生工作协调可持续发展,经研究,现就加强和规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通知如下,望各地认真贯彻实施。
一、高度重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为居民和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能。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融入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有利于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拓宽服务范围,提高社区卫生资源的利用率,有利于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面向居民家庭提供全程卫生服务的优势,有利于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设施和技术优势,进一步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服务的覆盖面,建立完善多层次、多样化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各级卫生和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高度重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加强领导,充分整合和利用社区资源,指导和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经常性的人口计生基础知识教育,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方面的知识,提供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开展广大社区居民和流动人口育龄群众需要的各种便民利民活动,提高城市社区计划生育工作水平。
二、明确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职责任务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应根据省卫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规定,承担以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任务:
㈠按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要求,做好辖区居民和流动人口育龄妇女登记。
㈡开展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等科普知识宣传与咨询指导。一是向社区广大育龄群众宣传和讲解各种选用的避孕方法的种类,各种避孕方法的避孕原理、特点、使用方法、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和不良反应等;接受服务对象有关避孕节育方面的咨询。二是向围婚期青年和围孕期育龄夫妻宣传孕前和孕期保健、遗传优生、母乳喂养以及新生儿保健、一级出生缺陷干预等;对前来咨询或电话咨询的育龄夫妻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三是向社区育龄群众宣传生殖健康查体的意义,常见妇科疾病、性传播疾病、乳腺疾病的防治知识,解答育龄群众在生殖健康保健方面遇到的困难,指导患有妇科疾病的育龄妇女及时进行诊治。
㈢具备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经所在市的区(市、县)卫生和人口计生部门的许可,开展孕、环情监测和生殖健康查体服务,为社区内下岗无业和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免费开展孕、环情检测和生殖健康查体,及时向流动人口流出地反馈孕、环情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