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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劳务作业管理的通知


  (6)施工现场未使用''建管亲情卡''进行刷卡考勤管理的;

  (7)未按规定办理建筑劳务分包合同登记备案的;

  (8)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布置的紧急任务未及时贯彻落实的。

  3、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期整改,予以全市通报批评,并在管理考核和信用评价时予以扣分处理:

  (1)施工现场劳务工人劳动合同签订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2)劳务工人持证上岗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3)不服从发包企业和监理现场管理的;

  (4)施工现场用工资料管理混乱的。

  (二)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按以下规定处理:

  1、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违法分包、非法用工依法处理:

  (1)将劳务作业分包给无资质劳务队伍的;

  (2)使用自有劳务工人开展劳务作业但不与劳务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或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建管亲情卡''与''爱心工资卡''的;

  (3)所发包的劳务作业工程超出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核准的经营范围的。

  2、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在企业及相关人员管理考核时予以扣分,并在资质考核、参加招投标时给予相应处理:

  (1)不与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签订规范的劳务分包合同或不履行劳务分包合同约定,不及时为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办理劳务分包工作量的签证的;

  (2)不按规定使用''双卡''管理系统、不及时上报本项目劳务工人应发工资信息,对施工现场分包企业办理和使用''双卡''监督不力的;

  (3)不及时进行劳务费用的核算及拨付,或对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发放劳务工人工资监督不力,导致出现拖欠劳务工人工资上访的;

  (4)使用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从事劳务作业的,缴纳有关税金时未为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单独提取该部分税票或未及时将税票交给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

  本通知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止。

  附件: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登记表

二○○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登记表

  劳务企业(盖章):     填表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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