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企业应按有关规定与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在合同中明确养老保障金返还比例及时间,及时按合同约定向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支付。
发包企业在向有关部门提交养老保障金返还申请时,须同时提交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原件以供核验;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使用自有劳务工人从事劳务作业的,须提交所使用劳务工人名册、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等资料以供核验,否则不予返还养老保障金。
(三)规范税费缴纳管理
发包企业使用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从事劳务作业的,缴纳有关税金时,须按税务部门有关规定核算清楚为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代缴纳的税金数额,单独提取该部分税票,并于3日内交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作为缴税凭证,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不再重复缴税。
六、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
(一)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发生以下情况的,视情节轻重,按以下规定处理:
1、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对其从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方面进行处理:
(1)因违法分包、转包或使用''包工头''等原因导致劳务工人集体上访讨薪,以及为达到其他目的鼓动、教唆劳务工人以讨薪名义集体上访的;
(2)未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劳务工人本人或解决拖欠工资措施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
(3)扣留为劳务工人办理的''建管亲情卡''和''爱心工资卡'',或不发放给持卡者本人的;
(4)对建设主管部门下达的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拒不执行的;
(5)管理机构、办公场所、人员配备达不到本通知要求的;
(6)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限期整改、重新核定资质的处理,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在管理考核时予以扣分处理:
(1)对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
(2)质量安全投诉、拖欠劳务工人工资投诉在限期内未解决的;
(3)被查实施工现场未按规定配备劳务工长及管理人员,或管理人员未严格履行职责的;
(4)未按规定要求时限向工程发包单位及上级有关部门上报每月应发工资及其它相关信息、不按规定通过''爱心工资卡''发放工资的;
(5)未按规定为劳务工人办理''双卡'',或办理''双卡''后未激活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