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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劳务作业管理的通知

  (三)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

  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在每个工程项目至少须配备不少于2名管理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持证上岗的劳务工长,负责劳务工人劳动合同管理和技能岗位培训,并做好劳务工人进出场登记、考勤、工作量签证、工资核算与发放、以及各项资料整理归档工作,工作量签证须由工程项目建筑总承包、劳务分包、监理企业各存一份。

  (四)规范施工现场资料管理

  工程总、分包企业须按各自职责分工在施工现场建立''双卡''管理信息档案、从业人员花名册、出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个人培训记录等用工档案。劳务工人技能岗位证书原件须在施工现场备查。

  (五)加强持证上岗管理

  2009年施工现场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须达到90%以上, 2010年后达到100%。

  (六)规范施工现场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劳务用工管理

  鼓励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使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从事劳务作业。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使用自有劳务工人实施劳务作业的,除须依法与自有劳务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外,还须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四、实行月度应发工资信息报送制度,做好劳务工人工资发放工作

  以工地为单位,所有分包企业每月初须将上一月份该工程所有劳务工人的完成工程量、应发工资、预借工资数额信息在施工现场予以公示后,报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部,由总承包单位审核、汇总后存入施工现场及企业的''双卡''管理数据库备查,并按要求格式于每月15日前上报至全市''双卡''管理数据库。总承包企业使用自有劳务工人实施劳务作业的,也须按以上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所有用工企业须在每月15日前将本企业劳务工人上一月份的实发工资数额报管理银行,办理工资发放手续,通过管理银行将劳务工人工资发至''爱心工资卡''。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扣留''爱心工资卡'',严禁将劳务工人工资发放至班组长再行转发,严禁由他人无合法手续代领工资。

  五、进一步扶持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发展

  (一)规范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费用记取

  建筑劳务分包费用计取应包含人工费、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等项目。其中管理费的计取可参考主管部门定期颁布的指导费率。

  (二)建立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养老保障金返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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