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劳务作业管理的通知
(青建管字[2009]4号)
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施工、监理、建设(开发)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9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建筑劳务作业管理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管理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管理机构与管理制度
1、建筑劳务分包企业须为管理人员办理社会保险。资质类别在3项及以内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至少须设立1个综合管理部门,且管理人员不得少于3人。资质类别在3项以上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至少须设置安全(质量)、技术、劳资(财务)等部门,每个部门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人。
2、自2009年2月1日起,新申办建筑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除须满足资质等级标准中规定的持证工人数量外,还须至少有1名技师,平均每10名技术工人至少须有1名高级工,每项资质类别至少须有1名劳务工长。已取得建筑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须在2009年6月1日前达到以上要求。
3、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在提交资质申报审查或监督考核资料时,除须提供符合资质等级标准要求数量的技术工人岗位证书外,还应为所有劳务工人办理''建管亲情卡''和''爱心工资卡''。
4、建筑劳务分包企业须完善安全、质量管理措施、劳务工人劳动纪律和岗位职责、工资计算与发放规定等制度,并做好教育培训记录。
(二)强化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硬件建设
建筑劳务分包企业须有独立、固定、正式的办公场所,具备上网办公条件,并须配备电话、传真等必要的办公设备。资质类别3项及以内的企业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得小于50平方米,资质类别3项以上的企业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
二、进一步规范建筑劳务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