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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税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费申报缴纳期限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地税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费申报缴纳期限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地税征函〔2009〕6号)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根据新修订的
营业税暂行条例
的规定,营业税的申报纳税期限调整为每月的15日。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税务机关代收费的申报缴纳手续,经研究,自2009年2月1日起,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旅馆业增容费、外债偿债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等的申报缴纳期限比照营业税的申报纳税期限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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