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税局征收管理处、税收管理一处、信息中心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纳税期限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地税征函〔2009〕10号)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青岛市国税局自2009年开始,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含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由原来的一个月调整为一个季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市局决定自2009年2月1日起,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含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城建税及附加”)申报纳税期限调整如下:
一、纳税人城建税及附加税种登记的征收品目仅为增值税附征的,其申报纳税期限调整为一个季度;
二、纳税人城建税及附加税种登记的征收品目既有增值税附征又有营业税附征的,其申报纳税期限暂不调整,仍为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