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
(皖政〔2009〕2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保企业、保增长,现就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1. 进一步清理收费项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能取消一律取消,暂时不能取消要创造条件逐步取消”的原则,在2009年3月底前,对现有省设各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一步进行清理,不合理的项目坚决取消,重复收取的予以合并,并重新从低核定收费标准。清理结果及时报省政府。
2. 规范收费项目管理。凡国家和省公布取消、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坚决停止征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变相继续征收。今后省级新设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报省政府批准。市县政府及其部门不得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已设立的一律取消。对目前保留的省级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3. 清理完善审批收费文件。省法制办会同省经委、省财政厅、物价局等有关部门,对目前保留的省设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的各类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在2009年4月底前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依照有关程序,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从2009年1月1日起,省级原则上不再新批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4. 积极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前仍然保留的国家和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市县人民政府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经济发展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减征或免征属于本级收入的收费。国家和省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凡有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收取。
二、整顿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
1. 全面清理经营性收费。省物价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全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经营性服务收费进行全面清理整顿,清理结果及时报省政府。未经批准、无合法收费依据,自立收费项目和自定收费标准的;将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的;将行政职能分解,委托给所属学会、协会和中介组织收费的,一律停止执行。
2. 规范经营性收费管理。加强对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营性服务收费的管理,凡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必须领取《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凡属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必须报物价部门登记备案;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未领取《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或未到物价部门登记备案的,不得收取经营性服务收费。各级物价等部门要加强对各类中介机构收费的规范管理,企业可依法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各级政府部门不得违规强行指定中介机构为企业服务,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对企业进行强制服务、强制收费。对进入各类开发区的工业企业需要中介服务的,有条件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协调对中介机构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降低标准,打捆结算,政府与企业共同买单”。加快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步伐,实现与政府部门脱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