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工促局、中关村管委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展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试点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8]46号)的规定,为更好地组织开展我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业促进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对2006年制定的《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办法(修订)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工业促进局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09年2月11日
附件:
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办法(修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5]44号)及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京发[2006]5号)、北京市政府《关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展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试点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8]46号),组织开展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工作,发挥政府采购对自主创新的促进作用,提升以企业为主体的自主创新能力,带动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重点支持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先进制造、能源环保、农业技术、高技术服务业等符合北京市优先发展领域的产品(服务)。
一、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标准
(一)产品的生产单位为依法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大学、科研单位。
(二)产品符合《
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要求,适合公共财政支出方向及政府采购需求。
(三)产品拥有明晰的自主知识产权(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批准的专利权(指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形式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