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申请人本人银行账号和开户行;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以上申请材料原件,经非税中心受理人核对无误后,退还申请人。
第六条 非税中心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于符合契税返还条件的,即时受理;对上报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对于不符合契税返还条件的,在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告知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第七条 非税中心对报送材料齐全并符合契税返还条件的项目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后,上报市财政局审批。
经市财政局审批予以返还契税的,由非税中心通知申请人;经审批不予返还契税的,非税中心需同时将不予返还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契税返还的审批期限为五个工作日。遇到特殊情况需进一步核实的,经市财政局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再延长五个工作日,同时非税中心应将延长审批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契税返还的审批期限不包括办理拨款的期限。
第九条 市财政局审批予以返还契税的,非税中心办理拨款手续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原件加盖“契税返还”章,确认办结。
申请人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确认契税返还款是否到账,若五个工作日没有收到契税返还款,可告知非税中心,由非税中心向市财政局核实情况。
第十条 申请人对契税返还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不如实反映情况,套取财政契税返还款的,根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受理和审批单位及其经办人员,违反规定擅自返还契税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