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契税返还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财税〔2009〕1号)
各有关单位、企业、个人:
为规范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契税返还审批工作,方便服务相对人,我局制定了《厦门市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契税返还审批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二○○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厦门市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
契税返还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契税返还(以下简称“契税返还”)工作,明确办理程序,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等部门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8]258号)以及《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市财政局关于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过程中首次购房界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国土房[2008]47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符合厦府办[2008]258号和厦国土房[2008]475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个人向市财政局申请办理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契税返还审批手续的,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市财政局为我市契税返还的审批机关,市财政局委托厦门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非税中心”)办理契税返还的受理和审核工作。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契税返还,应填写《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契税返还申请表》(详见附件),于周一至周五上午(遇法定节假日除外)将已填写并由本人签字的申请表送至非税中心契税征收窗口进行办理,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表可登陆市财政局网站下载或在正常上班时间到非税中心契税征收窗口领取。
第五条 申请人应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由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出具的首次购房查询证明(契税返还联);
(二)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
(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