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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府〔2009〕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三亚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促进水环境改善。根据《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凡直接或间接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或排水管网(以下简称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排水户),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

  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和城镇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污水处理设施是指收集、接纳、输送、处理、处置污水的设施的总称,包括接纳、输送污水的管网、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装置和处理污泥的相关设施等。

  本办法所称排水管网是指汇集和排放污水、雨水的管道、沟(河)渠、泵站等设施所形成的网络系统。

  第五条 市政府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是污水处理费征收主体,负责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

  财政、价格、民政、审计、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监督工作。

  第六条 污水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污水处理设施投资运营成本、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拟定本市污水处理费的具体收费标准呈报市政府审定后报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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