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
(二)所依托单位自行要求取消;
(三)所依托单位被依法终止;
(四)所依托单位有偷、漏税或骗取出口退税、侵害知识产权等严重的违法行为,或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所依托单位提供材料的内容及数据弄虚作假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可与依托单位共有一个法人代表。鼓励、支持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工程中心。工程中心财务实行独立核算,管理规范。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次年1月向市科学技术局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分析报告其所在领域的工程技术科研进展及国内外产业发展动态与趋势。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在国家和地方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的指导下,发挥市场机制,面向全市相关行业、企业和科研单位,承接技术开发和工程化设计任务,实行有偿服务,逐步实现科研-开发-产品-市场-再开发的良性循环,取得的经济收益,主要用于其自身的事业发展。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要采取开放、流动和竞争的机制,不断吐故纳新,保持精干力量,逐步形成一支年龄梯次、专业结构合理的优秀工程技术人员队伍。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所依托单位发生改制、合并、分立、股权转让、更名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三个月内,向市科学技术局书面报告有关变更情况;
如属国家、省认定工程中心的,需同时将有关变更情况向国家、省主管部门报告。对市级工程中心,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原确认的工程中心资格是否保留。
第五章 资助经费及使用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建设经费由依托单位自筹解决。对获得市级工程中心确认的,市财政按厦委发〔2006〕13号文规定,以项目的形式给予资助,其中:获得市级工程中心确认的,给予50万元科技经费资助;获得国家级工程中心确认的,给予补足300万元科技经费资助。
第十八条 政府资助资金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由工程中心依托单位提出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实际的具体项目报送市科学技术局,经专家评审论证后,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计划,拨付资金。项目完成后,市科学技术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资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购置研究开发试验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必要的技术及软件,不得用于基建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