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单位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书面确认申请,申报材料包括:
1、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确认申请表;
2、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情况报告;
3、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4、其他证明材料。
(二)市科学技术局根据申请材料对申请单位进行调研核实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三)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由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财政局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审核情况按照公正、公开、公平原则,在厦门市科技信息网上公示10天,接受社会监督。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工程中心,由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联合行文批准,颁发统一制作的牌匾、证书,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和财政科技经费资助。
第三章 绩效考评
第八条 对已确认的工程中心,按照《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价指标体系》,每两年进行一次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程序如下:
(一)工程中心根据要求报送以下评价材料:
1、近两年的工作报告;
2、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鉴证的企业近两年的研究开发费用情况;
3、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二)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符合条件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对报送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对,按照《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分析评估,评估结果在厦门市科技信息网上公示。
第九条 工程中心评估结果分为以下等级:
(一)评估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估得分80~89分为良好;
(三)评估得分70~79分为合格;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估为不合格:
1、评估得分低于70分;
2、逾期一个月不报送评价材料且未有正当理由的;
3、提供虚假评价材料。
第十条 通过绩效考评的工程中心,优先获得市科技计划项目的支持并推荐申报国家项目;评估优秀且符合国家、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申报条件,推荐其申报国家、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格,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