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门市财政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厦门科技创新体系,促进产学研紧密结合,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能力,充分发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和产业集群公共技术研发与服务平台建设中的引导和示范作用,依据《
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是依托在行业或技术领域具有较强影响力和研发实力的骨干企业、高校或科研机构等非贸易实体组建的财务独立核算或具独立法人地位的研发机构。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工程中心的确认和管理等工作。
鼓励、引导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组建工程中心,经确认后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和扶持。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针对行业或领域发展中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问题,组织攻关,带动原始创新;积极转化有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组织技术集成和关联配套,开发成熟配套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技术装备和新产品;协助企业引进急需的国外技术,充分发挥产学研合作优势,开展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活动;自主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装备。
(二)积极为行业培训急需的各类技术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结合国内外智力引进工作,积极开展各种技术和管理培训、行业或领域的新技术讲座、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等,特别是开展海峡两岸产业与科技合作交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