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暂停经营使用黑龙江乌苏里江制药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生产的双黄连注射液的紧急通知
各分局,市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立即暂停使用和销售黑龙江乌苏里江制药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生产的双黄连注射液的紧急通知》(卫发明电[2009]24号)通知要求,为确保公众用药安全,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立即在全市范围内停止经营、使用黑龙江乌苏里江制药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生产的双黄连注射液。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分局立即通知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暂停经营、使用黑龙江乌苏里江制药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生产的双黄连注射液,对发现的该药品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对发现的不良反应立即按规定上报。
二、对医疗机构及药品经营企业开展检查,查清标示为黑龙江乌苏里江制药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生产的双黄连注射液的销售、使用情况。
三、市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立即对该品种进行重点监测。
四、检查情况应于13日下午三点前通过RTX报市局稽查处,并同时报送加盖印章的纸质报表。
特此通知。
附件:
1.《卫生部办公厅、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立即暂停使用和销售黑龙江乌苏里江制药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生产的双黄连注射液的紧急通知》(略)
2.《黑龙江乌苏里江制药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生产双黄连注射液控制情况呈报表》
(联系人:李宁;联系电话:83979559; 传真电话:83979562)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二日
附件2:
黑龙江乌苏里江制药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生产双黄连注射液控制情况呈报表
填报分局(公章): 填报人员及联系方式: 审核人员签字: 填报日期:
被检查单位名称
| 被检查单位性质(药品批发企业、零售企业、医疗机构)
| 控制产品品名
| 控制产品规格
| 控制产品批号
| 控制产品数量(支)
| 供货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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