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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注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


  第八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因违法经营已经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但尚未结案的;或者已经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但尚未履行处罚的情形不适用于此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
  拟公示注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企业名单

  报送分局(盖章):        报送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企业名称

许可证编号

许可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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