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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注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
第八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因违法经营已经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但尚未结案的;或者已经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但尚未履行处罚的情形不适用于此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
拟公示注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企业名单
报送分局(盖章): 报送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企业名称
许可证编号
许可期限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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