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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注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


  (六)《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收回或者宣布无效的;

  (七)不可抗力导致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无法正常经营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注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相关事宜由市药品监督局委托企业注册地址所在地分局办理。

  第五条 注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各分局于每年3月25日、9月25日前将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符合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注销情形企业名单及有关事项以纸质文件(见附表1)和电子版形式报送市药品监督局市场监督处。

  (二)市药品监督局市场监督处汇总各分局报送的数据,并将企业名单在市药品监督局网站及《首都医药》杂志上公示,公示期为60日。各分局赴企业注册地址所在地对企业进行公告(见附表3),并将《公告》以挂号信形式邮寄至企业注册地址所在地。

  (三)公示期间,企业应与其注册地址所在地分局主动取得联系并办理相关手续;公示期满后,企业未与其注册地址所在地分局取得联系的,由其注册地址所在地分局核查确认后填写《确认拟注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名单》(见附表2)。

  (四)各分局于6月10日、12月10日前将《确认拟注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企业名单》及符合第三条其它七种注销情形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名单(填写附表2)以纸质文件及电子版形式一并报送市药品监督局市场监督处。

  (五)市药品监督局根据各分局报送企业名单于每年6月、12月在市药品监督局网站及《首都医药》杂志公告注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企业名单并抄送各分局。

  (六)各分局自市药品监督局发布注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企业名单公告起5个工作日内,填写《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函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六条 被依法注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自注销之日起,应当停止医疗器械经营活动。

  第七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主动申请注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仍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第二、三类)注销》(38-7-05)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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