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注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
各分局、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注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有关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9年2月4日经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09年第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分局在执行《规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履行注销程序,并注意留存相应证据。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二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注销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有关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市场秩序,保障医疗器械在流通环节的安全有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药品监督局)、各分局、持有市药品监督局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是指企业未提出注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药品监督局应依法注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企业申报资料所提供的信息无法查找或联系到持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的;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注销持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企业的《营业执照》,但企业未向分局提出注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的;
(三)企业已办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但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期限内办理《营业执照》的;
(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或未获准换证的;
(五)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终止经营或者依法关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