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榆林市第二批关闭煤矿名单的通知
(陕政函〔2009〕11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府谷、横山县人民政府,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06〕26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榆林市煤炭资源整合实施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政函〔2008〕9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榆林市第二批纳入煤炭资源整合的58处煤矿实施关闭(名单附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煤矿关闭工作由市、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层层落实责任,确保煤矿关闭和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积极、稳妥进行。
二、对于公告关闭矿井,各有关部门必须暂扣采矿许可证,吊(注)销其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和使用证,并停止供给井下生产用电。
三、自公布之日起,公告关闭煤矿必须停止一切生产活动。各有关市、县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关闭煤矿的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关闭煤矿巡回检查制度,按规定向每个关闭煤矿派驻安全监督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关闭煤矿的监察、监管力度,防止非法生产引发事故。
四、第二批关闭煤矿关闭结束后,榆林市政府要及时向省政府写出书面报告,同时抄送省煤炭工业局。
附件:榆林市第二批关闭煤矿名单(58处)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榆林市第二批关闭煤矿名单(58处)
一、府谷县(50处)
府谷县新民镇东云沟煤矿
府谷县新民镇丈八崖三矿
府谷县老高川乡新建煤矿
府谷县老高川乡木瓜沟煤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