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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对工业企业新增用电价格实行临时下浮促进工业企业发展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对工业企业新增用电价格实行临时下浮促进工业企业发展的通知
(湘价电〔2009〕10号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各市、州物价局,省电力公司,省统调发电企业:

  受国际金融危机等因素影响,去年四季度以来,我省部分工业企业开工不足或停产,电力需求大幅下降。发电设备利用小时在前期大幅下降的基础上进一步下滑,电力供应相对富余。为切实缓解我省工业企业经营困难,开拓电力市场,提高发电利用小时和供电设备利用效率,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经商省电力公司和相关发电企业,并请示省政府同意,决定对全省大、中、小型工业企业新增用电量价格实行临时下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省电网供电的大工业企业和变压器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上的普通工业企业。

  二、新增电量的确定及下浮标准。原则上以2008年4季度实际月均生产用电量为基数,超过基数的生产用电为新增用电,在目录电价(含丰枯季节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下浮0.1元(平段生产用电价格低于每千瓦时0.45元的企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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