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家电下乡工作的公告
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财政部、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全国推广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财建〔2008〕862号)要求,为使我市农民早日享受这一优惠政策,我市定于2009年1月23日起开展家电下乡工作,截止时间为2013年1月31日。现公告如下:
一、家电下乡产品及实施时间
我市家电下乡产品共有八种,分为两个阶段实施:
2009年1月23日至1月31日为试销阶段,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为正式实施阶段。
试销阶段,在13个区(县)各选择一个销售网点,启动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和洗衣机四类产品的销售,最高限价分别为2000元、2500元、1000元和2000元。具体品牌、规格以商务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招标公告为准。
实施阶段,在13个区(县)全面推开,继续销售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和洗衣机四类产品。电脑等其余四类产品的最高限价、产品品牌和规格也由国家和北京市通过招标另行确定,销售时间另行公布。
二、补贴对象及标准
政府对农民购买规定的家电下乡产品给予补贴。具有我市农业户口的农民,以农户为单位申领补贴。
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电脑、空调、热水器(含太阳能、燃气、电力类)和微波炉八类家电下乡产品的补贴标准统一为产品销售价格的13%。
农民以户为单位在一个补贴周期内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每类不超过一件可按上述标准享受政府补贴。
三、产品购买和补贴申领
我市农民持居民身份证到有“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见图)的销售网点购买指定的家电下乡产品。销售完成,销售网点立即开具发票,在发票上注明消费者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并在3日内将相关销售信息录入到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
农户购买家电下乡产品后,及时持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户口簿原件、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卡、“粮食直补一卡通”或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存折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所办理补贴资金的申报手续。乡镇财政所初审后,将符合补贴要求的材料报送区(县)财政局,区(县)财政局审核无误后,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粮食直补一卡通”或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开立的帐户。请购买人持上述材料,于2月1日后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所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