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省档案局关于浙江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采监字〔2009〕6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档案局、集中采购机构,省直各单位,各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
为加强政府采购档案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政府采购档案资源,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档案局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浙江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档案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政府采购档案资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采购单位及其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统称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档案的收集、归档、管理、使用和销毁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档案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和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磁盘、光盘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各采购单位和代理机构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加强档案管理,并保证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第五条 政府采购档案应按照“谁组织采购,谁负责归档”的原则进行。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的档案由代理机构负责归档,其中采购文件、评审报告及供应商的采购响应文件(副本)等相关资料应同时报送采购单位存档备查;分散自行组织采购的档案由采购单位负责归档。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档案工作的管理,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政府采购档案的归档范围
第七条 政府采购档案的归档范围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