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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府普发性公文发放单位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府普发性公文发放单位的通知
(穗府办〔2009〕5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维护市政府文件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建设资源节约型政府,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会议活动安排和精简文件的意见》(穗办〔2008〕1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市政府普发性公文发放单位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市政府普发性公文(下称普发文),是指以“穗府令”、“穗府”、“穗府办”文号印发,主送各区、县级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文件。
  二、自2009年2月10日起,普发文在原发文范围的基础上进行压减,严格按照文件标明的“主送”和“抄送”范围印发。凡属挂靠单位、与市直有关部门合署办公单位及市属企业集团的下属或代管企业、副局级以下企业单位均不再纳入普发文发放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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