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化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地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化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6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自2009年1月25日起,我省化肥企业生产的各品种化肥价格由政府指导价改为市场调节价;取消对化肥批发和零售价格的差率控制;取消对磷酸二铵和磷酸一铵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不再执行最高出厂限价。
二、化肥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后,各级价格部门要继续对化肥市场和价格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加强对化肥价格苗头性、趋势性变化的监测。对可能引起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现象和问题,要及时预警预报并提供给有关部门,为政府决策和调控提供切实可行的对策建议,确保化肥市场价格的基本平稳。
各级价格部门要继续做好化肥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严厉打击囤积居奇、串通涨价、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的行为,严禁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进行价格欺诈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市场价格秩序。
三、各级价格部门要督促供电、供气企业和铁路运输部门在国家政策未统一调整前要继续执行国家对化肥生产流通的各项价格优惠政策,切实纠正和查处擅自和变相提高化肥用电、用气价格和化肥铁路运输价格的行为。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资综合补贴资金的监管,完善补贴资金分配和兑付办法,规范工作程序,进一步健全完善补贴资金的专户管理、财务公开、村级公示、档案管理等管理制度,确保补贴资金尽快直接兑付到种粮农民手中,做到专款专用,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现象的发生。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化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略)
二○○九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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