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帮扶企业发展的意见
(锡地税发〔2009〕10号)
江阴、宜兴、锡山、惠山地税局,市区税务分局、稽查局,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保增长、促转型、重发展、惠民生”的工作部署,帮助企业度过难关,全力促进企业的成长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经济社会平稳、较快、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帮扶企业发展的四十条意见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全力促进企业科技创新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3、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4、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5、国家及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6、对经有权部门批准的转制科研机构,从转制之日起或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5年期满后,审定的转制科研机构可再延长2年。
7、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科技中介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