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的通知
(锡地税发〔2009〕16号)
江阴、宜兴、锡山、惠山地税局,市区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自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在办理200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对年度内发生的与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要求如实填报相关表格,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有关资料,一并报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二、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关联业务往来的,应按照上述第一点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纸质报表由各单位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印制;报表的电子文档挂地税局网站(外网)供纳税人下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