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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六)加强重点区域的生态保护与建设。坚持生态保护与治理并重,加强对矿产、旅游等资源开发活动的监管,努力遏制新的人为生态破坏。规范矿山开采秩序,实行集中开采,并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要求,及时开展生态恢复工作。重点加强四宝山地区及张店、淄川、博山、沂源等矿山开采生态破坏严重区域的生态恢复工作。开展以小流域为单元的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重点加强坡耕地等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综合治理,逐步建立水土保持预防监督体系和水土流失监测网络。加强湿地保护和修复,重点抓好马踏湖、萌山水库、孝妇河、猪龙河、淄河等湿地恢复与保护工程。在入湖口、生态功能保护区及其它重点区域,规划修复和建设相应范围的湿地,逐步退耕还湿、退田还湖、退池还湖。重视自然恢复,保护天然植被,加强村镇通道绿化和农田防护林、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强化沿河、沿湖生态防护林带。加强外来有害入侵物种、转基因生物和病原微生物的环境安全管理,保护本地特有物种,严格控制外来物种在农村的引进与推广,维护农村地区生物多样性。到2012年,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率达到60%以上,“三区一线”可视范围内已破坏的山体基本修复,露天矿山开采实现损治动态平衡。水土流失治理率达到81%以上,水土流失较严重的坡耕地全部整治完毕,25°以上坡地全部实施退耕还林。恢复各类湿地30万亩,基本完成5个人工湿地水质净化试点工程建设。85%的县乡道路实现绿化,每年至少完成农田林网、荒山绿化、封山育林10万亩。
  三、建立健全城乡环保工作机制,提高农村环境保护水平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是农村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要把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落实目标责任。要统筹城乡环境保护,组织编制和实施农村环境保护相关规划,制订工作方案,检查考核落实情况,及时研究解决问题。各乡镇政府要明确分管负责人,在乡镇编制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建立环保工作机构,调剂人员从事农村环保工作,做到有人管事、有人干事。各区县、高新区要对本地区影响农村环境的突出问题进行排查,实行重点监管、挂牌督办、限期整治,确保到2010年基本解决。
  各级环保、发展改革、经贸、财政、人事、国土资源、建设、农业、水利、林业、卫生、畜牧兽医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加快实现城乡环境保护一体化。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管和指导协调,强化工业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发展改革部门要抓好有关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组织制定有关政策和措施;经贸部门要抓好农村节能和循环经济技术的推广应用,淘汰污染严重和落后的生产项目、工艺、设备;财政、人事部门要研究制定加大农村环保投入、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机构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国土资源部门要抓好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强化破损山体的修复和土地复垦;建设部门要抓好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污染治理;农业部门要抓好农业和农村面源污染防治;水利部门要抓好饮用水安全工程实施、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以及渔业生产中的污染防治;林业部门要抓好绿化和湿地的保护与恢复;卫生部门要抓好农村改厕,加强农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的监督监测;畜牧兽医部门要抓好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的政策体系和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农村环境保护的工作水平和实际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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