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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黑龙江省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职能承担相关工作。

  (一)省金融办: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具体负责全省企业上市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指导服务,总结分析上报全省上市工作情况;制定全省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全省企业上市业务培训和宣传推介活动;协调有关单位解决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办理省政府交办的企业上市过程中需地方政府办理的事项;负责与境内外证券交易所和券商等中介机构联系和沟通,并对证券中介机构在我省的执业情况进行跟踪评价;负责全省上市后备企业数据库的维护和管理;负责对上市公司再融资、资产重组、资产重整等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和协调;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省发改委:对拟上市企业募集资金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积极争取国家发改委对我省拟上市企业募集资金项目的支持。

  (三)省经委:研究提出全省拟上市企业技改投资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加快企业上市过程中涉及技改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核工作,协调落实相关项目和政策性资金。

  (四)省国资委: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研究提出加快国有企业上市的政策措施,对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进行监管,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提供省属国有拟上市公司的情况,协调落实企业上市过程中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及时出具对拟上市企业地方国有股权设置和管理的批复及相关文件。

  (五)省科技厅:对全省高科技类企业资源进行调查和筛选,根据科技发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研究提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的措施建议,协调落实相关项目和政策性资金。

  (六)省财政厅:根据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研究提出和落实加大财政政策资金扶持企业上市的措施建议,协调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的财政、税收政策问题。

  (七)省劳动保障厅:指导拟上市企业建立和完善劳动保障制度,及时提供企业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和合法用工的证明文件。

  (八)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研究提出企业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土地评估和土地资产处置方面的措施建议,协调落实与企业上市募集资金投向有关的产业用地的管理工作。

  (九)省农委:负责对农业企业尤其是国家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对拟上市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给予优先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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