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监察厅关于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的指导意见
(吉建办[2009]5号)
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规划局、监察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监察局: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
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工作。
一、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通知》的重要意义。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建设项目进行规划管理是《
城乡规划法》赋予的权利和责任,容积率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重要指标之一,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要从维护城乡规划严肃性、推进城乡规划领域党风廉政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通知》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和紧迫的任务来抓,要从制度建立入手,完善工作措施,严格贯彻执行《通知》的各项要求,并将其灵活、有效地运用到实际工作之中。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相关部门职责,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出成效,从源头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
二、全面推进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下大力气做好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严格执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审批建设用地,必须以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段,要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后审批建设用地。总的工作要求是,在规划期至2020年的新一轮城市、镇总体规划编制完成的基础上,加快与总规期限相一致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进度,要优先编制完成城市中心区、开发区、旧城改造区、近期发展区、储备地块、下一年度建设用地和拟出让用地等重点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完成后严格履行备案程序要求,尽快报送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三、规范容积率指标的调整条件和审批程序。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也不得以任何非法定程序直接或间接调整容积率。确需调整的,必须符合以下调整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