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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补贴资金审核与发放
  (一)补贴资金的审核
  1.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审核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县(市、区)财政局协调乡镇、街道办事处财政所安排审核人员,并负责组织对上述人员进行培训。
  2.购买人持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财政所办理补贴申报手续。需提供的资料为:(1)购买产品的发票及复印件。(2)身份证明(即能够证明购买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4)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财政涉农补贴“一折通”专用存折),没有储蓄账户的应及时到储蓄网点开立账户。
  3.审核内容:(1)销售单位是否是经核准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2)购买产品是否是中标的生产企业产品;(3)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4)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规定的最高限价以下;(5)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6)每户每类产品购买数量不超过1台(件);(7)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二)补贴资金的管理与兑付
  财政部门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购买人指定的银行储蓄账户。具体操作按省财政厅制定的《江苏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三)退货审核
  购买人因质量问题需要退货的,征得销售网点同意并在原销售发票上注明“同意退货”,到乡镇、街道办事处财政所审核。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财政所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已发补贴的,购买人退出补贴金额,财政所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购买人凭财政所签署意见的销售发票到原购买网点办理退货手续。
  六、组织领导与任务落实
  我省将于2009年2月1日起开展家电下乡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动员,精心组织,细化措施,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家电下乡活动取得实效。
  (一)建立工作机构。成立全省家电下乡工作推进组,省政府领导任组长,省委宣传部,省经贸委、财政厅、公安厅、工商局、国税局、质监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统筹负责全省家电下乡工作;省经贸委负责有关日常工作。各市、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家电下乡组织协调和检查督导工作。各地家电下乡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
  (二)部门分工协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明确责任,密切配合。经贸部门负责组织流通企业推荐、销售网点备案、企业人员培训等,指导生产企业做好产品研发及生产,指导流通企业做好采购、销售及售后服务等。财政部门负责补贴审核把关,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家电下乡工作的宣传报道,吸引广大农民踊跃购买。公安部门负责户籍监管,维护正常的治安秩序。工商部门负责市场监管,打击各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国税部门负责发票管理,为销售家电下乡产品的企业提供服务。质监部门负责产品质量把关,坚决制止假冒伪劣商品,让广大农民买得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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