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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经一〔2009〕119号)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第十五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要求,做好黄标车提前淘汰鼓励资金发放工作,我们制定了《北京市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二○○九年二月五日

  附件:
北京市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本市《第十五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要求,推进本市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更新,做好鼓励黄标车淘汰补助资金发放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对车辆注册登记人提前淘汰黄标车并通过了黄标车淘汰审批程序的,给予一定额度的鼓励补助。
  第三条 各区县环保局在区县政府的统一协调下,牵头组织设立商务、交管、财政部门组成的联合服务窗口,组织联合办公,受理和审核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申请,市财政局进行最终审核后,通过市财政局指定的鼓励资金发放代理银行将补助资金划拨车主银行账户。
  第四条 北京市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安排并纳入年度市级预算。

第二章  补助范围

  第五条 参照国家经贸委等部委发布的《汽车报废标准》(国经委经〔1997〕456号)的规定,提前一年及以上转出或报废的黄标车可以享受鼓励政策。黄标车具体是指国Ⅰ(不含)标准以下的汽油车、国Ⅲ(不含)标准以下的轻、重型柴油车。
  第六条 正常参加定期尾气排放检验,持有本市有效黄色环保标志,并在2008年9月27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报废或转出本市的车辆可以申领补助资金。其中报废车辆须在具有正规回收资质的报废汽车拆解企业进行报废。拆解企业名单详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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