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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建设监理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和《山东省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建设标准》的通知

  (二十二)优化发展环境。要对本地区现有涉及工程监理的文件和规定进行清理,凡是不符合现有法律法规要求,涉及擅自扩大强制监理工程范围和监理招标范围、歧视或限制外地监理企业、监理招标偏重价格竞争等内容的,都要进行修订。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对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随意干涉监理单位正常工作、损害监理单位合法权益,以及压级压价等扰乱监理市场秩序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并作出相应处罚。
  (二十三)创新发展思路。要积极引导和支持有条件的高校、研究机构、行业组织和企业,加强监理理论研究,用科学理论指导监理实践工作。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新形势、研究新问题、拓展新思路,推动监理工作向更高层次发展。对本意见提到的内容,各市可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制定更具操作性的实施细则,不断改进监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规范市场秩序,推动全省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

山东省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监理行为,保证监理工作质量,提高监理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和监理活动,以及实施工程监理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标准。
  第三条 监理单位在所承担监理业务的工程开工前,必须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监理机构,在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内容后方可撤离施工现场。
  第四条 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当根据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以及所监理工程的类别、规模、工期、施工环境、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
  第五条 项目监理机构所需场所及设施的提供,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根据监理工作需要在监理合同中约定,并确保在实际开工日15天前到位。

第二章 监理场所

  第六条 每个项目监理机构必须具有固定的、独立的监理场所,场所面积应当与监理机构规模和所配备监理人员相适应,人均工作面积不应少于5平方米。
  第七条 监理场所应当有明确标识,工作区域和休息、就寝、就餐等区域必须严格分开,做到美观、整洁、有序。

第三章 人员配置

  第八条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要求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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