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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建设监理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和《山东省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建设标准》的通知

  二、进一步规范工程监理市场秩序

  (三)依法规范建设单位行为。建设单位和监理企业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是平等的法律主体。依法必须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企业,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国家有关取费标准确定监理酬金并在工程概算中单独列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督促监理单位严格按投标承诺或合同约定委派监理人员、履行监理职责,同时要保证监理工作的独立性,不得随意压缩合理工期、随意降低质量标准、随意增加监理工作内容,不得干涉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规范监理招标行为。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工程,应当进行公开招标,择优选择监理队伍。其他工程,监理业务可直接委托。鉴于监理工作的特点主要是技术咨询服务,监理业务的招标应重点考虑投标企业的资信情况、监理方案、人员素质等技术因素。招标文件中对监理人员数量、资格的要求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定,对监理取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确定并明示。不得将监理取费作为竞标条件。监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要规范监理招标文件并严格把关。
  (五)强化监理合同管理。监理合同要按照国家监理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并增加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组成等内容。监理单位要在监理合同签订15日内报工程所在地监理主管部门备案。对合同内容不全,监理取费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以及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与投标承诺不一致的,要责令改正。监理合同未及时备案的工程监理业务,在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评优树先等环节不作为企业的有效业绩。
  (六)加快诚信体系建设。监理企业及从业人员应强化诚信意识,依法守信开展监理工作,并主动向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报告监理行为。监理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要加强信用管理,制定信用标准和评价办法,充分运用网络信息技术,及时采集信用信息,建立信用档案,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及时对守信者给予表彰和支持,对失信者进行曝光和查处,积极营造守信受益、失信受损的良好氛围。
  (七)严格准入清出制度。对各类审查、审批事项,要依法按程序进行,严格标准、严格把关,切实限制管理水平不高、服务质量低劣的企业进入监理市场。要对工程监理企业和从业人员实行动态监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坚决清出监理市场。

  三、进一步规范建设监理工作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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