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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市统计局等关于开展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调查编制工作情况的报告

  3、各类价格变动构成的差异。①食品类价格构成的差异变化。低收入CPI虽然仅比综合CPI高0.5个百分点,但在食品内部构成上还是存在较大差异,在外用膳食品价格在综合CPI中上涨17.3%,拉动总水平上涨0.72个百分点,是影响综合CPI的一个重要因素,而在低收入CPI中,只上涨8.7%,比综合CPI中的涨幅低8.6个百分点,只拉动总水平上涨0.04个百分点;肉禽及其制品价格上涨11.9%,也比综合CPI低2.3个百分点,这也是低收入居民家庭的牛羊肉、畜肉副食品、禽制品消费较少的原因。而低收入CPI中油脂价格上涨30.5%、菜上涨10.3%,比综合CPI涨幅分别高1.2和3.4个百分点,表明了低收入居民家庭在这方面的消费支出比重要高于平均水平。②居住类价格构成的差异变化。低收入CPI居住价格上涨4.7%,比综合CPI高1.7个百分点。主要是水电燃料上涨5.1%,比综合CPI高2.9个百分点,其中,液化石油气上涨10.7%,比综合CPI涨幅高6.3个百分点。③衣着类价格构成的差异变化。低收入CPI衣着类价格上涨2.3%,比综合CPI高1.3个百分点,主要是服装价格上涨1.5%、鞋袜帽上涨2.2%、分别比综合CPI涨幅高0.5和2.3个百分点。④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类价格构成的差异变化。低收入CPI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价格上涨10.3%,比综合CPI高1.8个百分点,主要是家具价格上涨5.4%,家庭日用杂品价格上涨13.7%,比综合CPI涨幅分别高1.6和3.2个百分点。
  (四)低收入CPI与综合CPI产生差异的原因
  1、权数不同(消费构成不同)。通过对低收入居民家庭一次性调查数据汇总确定我市低收入CPI的权数,充分体现低收入居民家庭的消费特点。如:低收入CPI食品权数为505‰,而综合CPI食品权数为325‰。其中,低收入CPI中,粮食权数占20‰、油脂占65‰、菜占190‰,而在综合CPI中,粮食占84‰、油脂占30‰、菜占130‰;在外用膳膳食品低收入CPI仅占8‰,综合CPI占126‰;文化娱乐低收入CPI占89‰,而在综合CPI中占166‰。居住类低收入CPI权数占150‰,综合CPI占115‰,其中,水电燃料低收入CPI占749‰,综合CPI占622‰。由于权数的不同,对价格上涨反映出的涨幅就不同,这也是产生差异的最重要原因。
  2、代表规格品不同。我国现行的CPI,要求所选代表规格品必须是销售量大、供应相对稳定,所选工业消费品必须是合格产品,产品要有注册商标、产地、规格等级等标识,要同质可比。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所选的代表规格品大多是品牌商品,如:李宁牌腰带、雅戈尔衬衫。但这些品牌商品价位都比较高,低收入居民根本不买或很少购买,因此,我们在代表规格品选择时尽量选择一些中低档的,低收入居民更多购买的商品,如在水产品中增加了海带、虾皮等低档海产品,剔除了一些较高档位的海产品,这也是产生差异的另一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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