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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档案局关于加强全省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的意见

黑龙江省档案局关于加强全省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的意见
(黑档发[2009]5号)


各市地档案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哈尔滨铁路局、省(中)直单位档案部门:

  为加强全省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使档案工作更好地为科技事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的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的责任感

  科技事业单位的档案是在各种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是科技事业单位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加强科技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对于保护知识产权和著作权、维护科技事业单位合法权益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科技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本着对历史负责、为现实服务、替未来着想的态度,增强做好档案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采取措施,加强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一)完善档案工作制度。科技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省和行业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和进一步完善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统计、利用、销毁、归档和档案移交等工作制度,保证档案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要把档案工作纳入单位分管领导、档案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各项制度的落实。

  (二)加强文件材料收集。文件材料收集是开展档案工作的第一环节,也是档案工作最重要的环节。要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编制和进一步完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做适当调整,但要保持相对稳定。根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的规定,加大收集工作力度,使应归档文件材料及时归档,并达到完整、准确,系统。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将档案资料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三)搞好文件材料整理。文件材料整理要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总的要求是:文件材料分类科学,组卷合理,遵循文件材料形成规律,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内在联系,体现本单位工作特点。科研项目和基建项目档案要体现成套性的特点,便于保管和利用。文件材料整理后,按规定将档案移交给本单位档案部门进行集中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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