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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五缓四降三补”政策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4、省属以上困难企业认定,由所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省财政部门认定。
  5、各市认定的困难企业名单每月底汇总上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四、比照困难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认定程序
  1、企业提出比照困难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申请。
  2、到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证明。
  3、携带享受优惠政策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稳定就业岗位措施文本等有关资料,经企业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所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认定。
  4、省属两类企业比照困难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由所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省财政部门认定。
  5、各市认定的两类企业名单每月底汇总上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五、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企业填写、上报有关资料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格遵守政策规定,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劳动保障部门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取消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
  2、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企业上报的材料及时认真进行审核,在资料完备的情况下,要在5个工作日完成。
  3、各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按月上报审核认定情况,加强对企业申报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工作出现的问题积极采取措施,及时解决。

  附件2:
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岗位的具体要求

  一、认真编制基金使用计划
  各市要按照省厅要求,1月底前编制上报《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计划表》,进一步规范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计划。编制计划时,一要详细掌握辖区内失业人员动态情况,科学预测今年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总量,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的待遇项目及标准,在确保正常支付一年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基金累计结余总量和分布结构。二要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进行摸底,摸清职工人数,测算所需资金。
  二、合理统筹,确保基金收支平衡
  全省失业保险基金虽有一定结余,但各市分布不均。对基金收入规模较大、累计结余较多、支撑能力较强的市,可全面执行8号文全部政策措施;基金收入规模较小、累计结余不多,支撑能力一般的市,对困难企业的扶持可着重实施两项补贴政策;对仅能保证按《失业保险条例》 规定支出的市,应在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前提下,酌情对困难企业实施两项补贴,为困难企业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职工人数原则上可按全市参保人员总量的5%左右掌握。视企业为稳定职工队伍协商减薪的人数和数额,具体确定每一个困难企业的两项一补贴额度,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级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三、推进市级统筹,加大基金调剂力度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比例、困难企业缓缴失业保险费的认定标准、两项补贴的补贴办法在一个市范围内必须保持一致。为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必须加大基金调剂力度。各市要加大推进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力度、已启动的市要乘势而上,尚未启动的市要迅速行动,1月底前达到市级统筹要求。各市要高度重视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上解工作,确保按时足额上解。对不能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的市,省级调剂金将予以补助。
  四、困难企业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程序
  (一)企业在申请岗位补贴或社会保险补贴时,需向经办机构提交以下材料:(1)困难企业认定表;(2)岗位补贴或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审批表。
  (二)经办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参保缴费证明并提出拟办意见,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三)各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相关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核准上报。
  (四)市经办机构对相关材料审核后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核准批复。
  (五)经办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将岗位补贴拨入企业账户,将社会保险补贴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账户。
  五、建立失业保险减轻企业负担情况月报制度
  为了及时掌握失业保险减轻企业负担情况,省厅编制了《山西省失业保险减轻企业负担情况月报表》,请各市认真填报,并在每月后五日前上报省厅。

  附表:1、《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计划表》;
  2、《岗位补贴申领审批表》;
  3、《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审批表》;
  4、《山西省失业保险减轻企业负担情况月报表》。

  附表1:
  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计划表(二)

  单位 人、千元

市,县(市、区)别

可使用基金总收入

预计2009年度失业人数

合计

2009年预计基金总支出

余额(+-)

其中:上年结转人数

正常支出

按参保人数5%预计两项补贴支出金额

小计

生活待遇支出

失业人员职介、培训补贴

在岗、转岗培训补贴

小计

社保补贴

岗位补贴

人数

金额

人数

金额

人数

金额

栏次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合计

 

 

 

 

 

 

 

 

 

 

 

 

 

 

 

市本级

 

 

 

 

 

 

 

 

 

 

 

 

 

 

 

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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