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五缓四降三补”政策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晋劳社厅发[2009]16号)
为加快落实《
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09]8号)(以下简称《通知》),确保《通知》制定的各项措施尽快落到实处,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尽快制定实施方案
各市要按照《通知》要求,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定全市范围内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包括本地区降低社会保险的具体降费比例、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与就业专项资金补贴困难企业的资金规模等内容。实施方案于2月上旬报省厅,省厅将与省财政厅会签后尽快报请省政府批准。
二、明确推进原则与步骤
(一)统筹缓补,降费先行。各市要统筹考虑“缓、降、补”政策措施的综合实施,原则上按照“降费先行、困难认定、统筹缓补、计划实施、有序推进”的基本格局来把握。各市实施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降低社会保险费费率政策一律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实施方案批准之前,已按2008年费率征缴的,要按新的费率重新核定应缴金额。
(二)缓大补小,计划实施。为使《通知》确定的各项政策措施效力最大化,各市结合本地区实际,可重点采取缓大补小的办法,即对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特别是煤炭、焦炭、冶金、电力等受影响较大行业的困难企业主要实施缓缴政策,帮助其缓解资金压力;劳动密集型中小困难企业主要实施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管理基础好、职工培训经费投入较多的困难企业可实施培训补贴。各市要在合理确定失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规模、就业资金培训补贴规模的基础上,编制《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计划》、《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进而形成《困难企业缓补综合实施计划》,有步骤、有计划地推进实施。
(三)分批实施,限时办结。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本着条件成熟一批,批准一批的原则,及时对企业的申请进行研究、上报、批复。在所需资料齐全的条件下,三至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各项审核审批手续,2月中旬要完成第一批困难企业的审批工作。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要加强对实施“五缓四降三补”政策措施的组织领导工作,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各相关副局长任副组长的领导小组,由有关业务机构和经办机构共同组成综合工作机构,加强沟通、协调,做好本市范围内“五缓四降三补”审核审批工作,并及时报省。
省厅成立实施“五缓四降三补”政策领导小组,由张健厅长任组长,各相关厅领导任副组长,规划财务处、办公室、劳动工资处、就业处、培训处、养老保险处、医疗保险处、工伤保险处、失业保险处、企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失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信息中心负责人任成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由相关处室和经办机构人员组成,日常工作由规划财务处牵头负责。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主要履行五项职能:一是省属以上困难企业的认定;二是审批省属以上企业向省级经办机构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并会签省财政厅,报省政府批准。三是审批省属以上企业申请就业资金培训补贴,会签省财政厅后下达。四是对各市报送的缓缴企业名单,会签省财政厅后报省政府批准。五是对各市提出的降低费率方案,会签省财政厅后报省政府批准。
附件:1、《困难企业认定条件及程序》
2、《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岗位的具体要求》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1:
困难企业认定条件及程序
一、关于困难企业的条件
困难企业应同时具备晋劳社厅发〔2009〕8号文所列条件,其中:
1、“2008年6月底以前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是指企业2008年6月底前已参加了社会保险,且能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2、“2008年7月1日以来受金融危机影响造成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大幅下滑”,是指企业在2008年6月底前生产经营基本正常,下半年由于金融危机影响,与上年同期相比,经营困难,产值和销售额下降,利润下滑30%以上,流动资金紧张,支付工资压力较大,缴纳社会保险费确有困难。
3、“2008年7月1日以来,企业没有裁员或少量裁员且已制定稳定就业措施的”,是指企业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2008年7月1日以来,企业没有裁员或在下列额度内少量裁员:(1)职工人数在200人以下累计裁员不超过本企业职工人数10%;(2)200人以上累计裁员不超过8%。(以下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
二、关于比照困难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认定
晋劳社厅发〔2009〕8号文明确有两类企业可比照困难企业享受优惠政策:
1、“解决一定数量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扶持的企业”,是指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晋政办发〔2008〕49号规定的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长期失业人员、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占本企业职工人数30%以上、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扶持的企业。
2、解决一定数量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扶持的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比照困难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均应在2008年6月底前参加了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同时制定了稳定就业岗位措施,没有裁员或少量裁员。
三、困难企业认定程序
1、企业填写《山西省应对金融危机困难企业认定表》。
2、到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证明。
3、携带《山西省应对金融危机困难企业认定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007和2008年下半年实现利润情况报表、2007和2008下半年职工工资发放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缴费证明、稳定就业岗位措施文本等有关资料,经企业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所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认定。必要时,劳动保障部门可到企业实地调查,了解掌握第一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