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有关许可证件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有关许可证件的;
(三)出借、出租、转让或者冒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有关许可证件的;
(四)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道路运输安全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的;
(五)被依法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有关许可证件,仍继续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的;
(六)对发生的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七)组织或者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
(八)道路运输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组织抢救或者擅离职守的;
(九)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道路运输安全事故发生后逃匿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发生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二)违章指挥,强令驾驶员违章驾驶道路运输车辆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道路运输安全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从业人员上岗,致使违章作业的;
(四)超过额定乘员或者核定载重量运输旅客或者货物,拒不执行有关部门整改指令的;
(五)拒绝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六)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职责的。